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16日披露的信息,因为作为泰禾集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
中金公司、
国泰君安和
东兴证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据悉,这是由中国证监会而非地方证监局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原因均是因为作为泰禾集团受托管理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来看,公告中提及的
中金公司、
国泰君安和
东兴证券此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原因略有区别。
相同的部分是,
中金公司、
国泰君安和
东兴证券均涉及“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
事实上,自泰禾集团债券违约之后,引发了一系列的银行贷款和非标贷款逾期、重大债务诉讼、资产被查封冻结以及债务重组等事项,事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受托管理人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只有信息披露及时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不同的违规行为方面,
中金公司另涉及“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则涉及“未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而
东兴证券还涉及“未定期跟踪及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等情形”。
公开资料显示,泰禾集团目前存续公司债券金额为69.16亿元,均已经违约。前述三家券商均各自担任两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其中
东兴证券担任“H6泰禾02”、“H6泰禾03”的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担任“H7泰禾01”、“H7泰禾02”受托管理人,
中金公司担任“H8泰禾01”、“H8泰禾02”受托管理人。
业内人士表示,“一次性”对三家大型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此举比较少见,可见“严监管”持续发力的成效。2023年以来,监管强度和处罚频率明显有所提升,这对债券业务中介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期其更加尽职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调和核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债券存续期需严格履行督导责任,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存续期督导。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