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刑辩律师朱勇辉解读“马树山案”:控告本地官员涉罪案件,本地司法机关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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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辩律师朱勇辉解读“马树山案”:控告本地官员涉罪案件,本地司法机关应回避
2024-01-22 01:03:00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马树山一案在法律界引发广泛讨论。从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而被逮捕、起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马树山一案快速反转。

  “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指出。
  那么,在这一案件中,有关机构在案件审查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被举报人是否通过其职权和影响力干预了案件进程?当事人马树山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有哪些启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在谈追责时,要看办案机关是由于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偏差而办错案件,还是明知当事人马树山没有犯罪事实而对他批捕和起诉,这两种是无罪和有罪的追责。
  朱勇辉表示,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一方面,应在避免相关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要从制度上进一步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司法权力。此外,从司法机关内部来讲,如何既保证办案机关本身对案件质量的把控,又避免办案人员因“长官意志”而不顾法律,这也是需要考虑的地方。
如何理解“不存在犯罪事实”?
  2024年1月2日,年逾75岁的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因通过邮寄信件给河北省、唐山市及迁西县党政领导干部,反映、举报现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被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
  据媒体报道,迁西县公安局是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在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时,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
  随后,该案引起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朱勇辉表示:“不存在犯罪事实”存在多种解读的可能,第一,可能是指当事人有控告行为,但反映的信息都是真实的,无论是诬告陷害罪还是诽谤罪,其前提都是捏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如果有关机关迅速查明了马树山举报属实,那就不存在犯罪事实;第二,可能是指当事人“既告了,告的也不属实(或待查)。”朱勇辉认为,马树山没有使他人无端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故意,只是对控告信息掌握不全或者个人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马树山“错告了”,从定性上也不构成犯罪,那也就不存在犯罪事实。
  朱勇辉表示,在检察机关对马树山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当事人可根据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情况来看是否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对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每一种不起诉在国家赔偿法里对应的情况不太一样。如果当事人具备申请条件,可以对他在被逮捕期间的羁押时间申请国家赔偿,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申请国家赔偿。
如何看待本案办案节奏“过快”?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特别提到了马树山一案。
  应勇表示,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对此,朱勇辉认为,在谈追责时,要看办案机关是由于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偏差而办错案件,还是此前明知当事人马树山没有犯罪事实却对他批捕和起诉,这两种是无罪和有罪的追责。
  如果仅仅是办案人员因为业务不精、法律认识错误等业务水平上的问题,那应该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但是,如果是明知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还去批捕起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关于本案的追责人员范围,首先案件的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有可能涉及相应责任,其次办案机关的相关领导如果错误指挥,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被追究责任,此外,被马树山控告的人如果对案件的办理存在不当干预,也必须被追责。当然,本案具体是什么情况,对各责任人追究何种责任,还得以调查组最后查清的事实来进行认定。
  另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在于该案件的办案节奏之快。据媒体报道,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侦查和起诉。
  对此,朱勇辉表示,这个办案节奏本身不违法,因为刑事诉讼法只限定了最长的办案期限,并没有限定最短的办案期限,因此不能从直接违法的角度来评判这个办案速度。但是,从他作为辩护律师的办案经历来看,这个案子的办案速度确实“显得过快,非常少见”,“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原因,是否受到不当干预甚至非法推进,现在还没有更多的事实依据,目前只能说似乎是一种不太正常的办案节奏,有待官方调查以后再通过进一步的事实来说明问题。”
如何“引以为戒”,防范此类案件再发?
  朱勇辉表示,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一方面,应在避免相关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要从制度上进一步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司法权力。此外,从司法机关内部来讲,如何既保证办案机关本身对案件质量的把控,又避免办案人员因“长官意志”而不顾法律,这也是需要考虑的地方。
  从具体措施来看,朱勇辉指出,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客观上可能会受制于一些法外因素干扰,他建议在回避问题的制度建设上或可做一些更明确的规定。
  目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应当自行回避。不过,朱勇辉指出,这一规定是兜底条款,实践中往往因规定不明确而不被适用。
  在马树山一案中,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县委书记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如果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实际上很难明确地讲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但从社会现实和生活经验来讲,显然公众都会认为这种机关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尽管不是直接管理和指挥的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引用该条款要求当地的办案人员和司法机关回避,一些办案机关则往往以“这种关系不足以或者不能够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拒绝辩护人、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因此,朱勇辉建议,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把这种因控告当地较高级别党政官员而涉嫌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的特殊案件,明确规定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之一,当地司法机关应予以回避。
  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控告本地一定级别的官员犯罪,因控告行为而涉嫌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时,对于该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应当移交被控告人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方司法机关办理,这也许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马树山案件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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