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与火”较量 私募费率“差异化”有人喜有人忧

最新信息

“冰与火”较量 私募费率“差异化”有人喜有人忧
2024-01-22 08:29:00
“四六开?这么高?”在听到记者提出有私募产品以60%分成比例拿业绩提成的时候,一位券商人士下意识作出反应。不同于私募证券基金市场“1+20”或者“2+20”的费率计提模式,上述量化私募产品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直接做到了1.33%固定费用加最高60%的业绩报酬提成。
  在弱市背景及投资端表现不达预期的情况下,其实有不少私募跟踪市场“降费潮”,发行过“0管理费+纯业绩报酬+场内封闭期模式”的产品。但同时,有的私募提高后端收费门槛,不同产品费率的差异化趋势愈发明显。
  “差异化”的背后,是市场“看不见的手”在操控着私募产品费率价格“博弈”的结果。但同时,由于市场的信息机制仍不够透明,私募“不赚钱还收管理费”、“高费率真的值得吗”等争议话题频现。
  看不见的博弈挡不住的差异化
  随着市场私募产品逐渐丰富,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各显神通”,产品业绩逐渐分化,费率差异背后,是私募产品市场管理人们在进行看不见的博弈。
  近日,一家百亿私募管理人旗下通过信托发行的产品出现了市场罕见的“高费率”机制,引发业内争议:该产品除收取1.11%/年的固定费用,业绩报酬计提标准采用阶梯状费率结构。在计提区间内,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6.5%不提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内6.5%<年化收益率≤16.25%,提取6.5%以上全部收益部分。当计提区间内年化收益率>16.25%时,对全部收益提取60%,计提业绩报酬后计提区间内年化收益率不低于6.5%。即除固定费用外,产品业绩报酬超过6.5%后,机构计提最高费率为该产品全部收益的60%。
  上述产品是一种换手率大约在100倍左右的中高频中性策略,对标该私募在某三方平台展示的同策略产品业绩,其年化收益或可达10%以上。沪上一家百亿私募渠道人士向记者表示,受近年私募产品业绩下滑及高频策略容量影响,在好策略“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部分产品的费率确实较高。
  有人欢喜自有人忧。现下,市场上的私募证券产品费率差异化日趋显著。“去年有某家头部大型私募的DMA产品在不设置业绩计提水准线的基础上,计提全部收益的45%,但其策略年化收益可达80%。”沪上一家中小私募管理人向记者表示,但对于未完全打开市场的中小私募管理人以及近年业绩表现相对弱势的主观策略产品来说,由于销售端普遍承压,“0.5%的管理费”、“年化单利10%的费用计提基准”,收费模式更是卷出了新高度。
  止不住的控诉回不去的“2+20”
  但事实上,由于市场的“变幻莫测”以及管理人之间的差异,叠加近年来量化策略的收益稳健性还与量化私募规模等因素息息相关,市场惯用的“2+20”或者“1+20”的管理费计提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下变化不断的市场,早在2023年,就有投资者认为有管理人的业绩与计提费率不匹配而进行控诉。
  此前,有社交媒体信息显示,一位投资者花100万元买了量化产品两年多,赎回时只剩80万元,还要被计提3万多元的业绩报酬。根据其提供的交易确认单可知,该投资者购买的是一只沪深300指数增强产品,于2023年12月1日确认赎回时仅剩80.28万元。据其透露,该产品以跑赢沪深300指数的超额收益的25%来计提业绩报酬,约3.02万元。资料显示,该产品成立于2021年3月16日,此后沪深300指数一路走低,截至2023年11月29日,该产品的净值已跌至0.7755元。
  此外,有投资者反映,他在2021年9月花150万元买了一家百亿量化私募旗下的中证500指增产品,一年半过去还亏损近10个点,但他却被告知要计提跑赢指数的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总共超过3万元。近日,也有一位超高净值投资者反映,其投资某量化私募指数增强产品,持有期间收益为负,但按照跑赢指数的超额收益计提业绩报酬,竟要扣费上百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2+20”收费模式是一种具有市场化、风险匹配、竞争激励等特点的收费模式,但也存在着费率偏高、激励失效、模式单一等问题。
  追着跑的“后端业绩”
  越来越卷的α
  业内人士提示,买私募看重的就是管理人的能力,特别是赚取α收益的能力。优秀的管理人有很强的α能力,所以针对私募产品的后续收费,投资者们应当更愿意为α能力来支付费用,就是后端业绩报酬,管理人们的后端,收取的就是这部分能力的溢价。
  业内人士建议,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效率和收益水平,有必要对私募基金的费率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推动私募基金的费率市场化,增加私募基金的竞争力和创新力,完善私募基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明确私募基金的定义、分类、登记、备案、监管等内容,为私募基金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可以加强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报告其费率结构、投资业绩、风险状况等信息,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可以加大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及时进行查处和惩罚,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的秩序。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冰与火”较量 私募费率“差异化”有人喜有人忧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