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涉欠薪典型案例:涉线上加班费、“挂靠”施工欠薪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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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涉欠薪典型案例:涉线上加班费、“挂靠”施工欠薪等问题
2024-01-25 14:07:00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工程建设领域,“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如何认定?数字经济新型工作方式下,线上加班费又该考虑哪些因素?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对于上述问题,涉及的典型案例明晰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
  线上加班费认定可结合加班频率、时长等因素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原来固定封闭的工作环境也被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数字经济新型工作方式之下,如何认定加班及相关加班费用成为当下发展迫切需求。
  在案例六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于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在某文化传媒公司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后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挂靠”单位需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在案例四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郭某等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郭某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刘某雇佣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刘某向卢某出具8120元工资欠条。后刘某支付卢某3000元,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1012元,尚欠工资4108元未付。某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卢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卢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欠付卢某的工资4108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卢某的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既明晰了违法挂靠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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