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首次提出央企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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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首次提出央企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2024-01-31 12:54:00
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如项目选聘时费用报价在评价要素中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等。
  1月31日,部分“中字头”股票探底回升。截至发稿,中建环能中粮资本中视传媒等涨停,中国交建中国石油翻红。中国神华涨逾3%逼近历史高位。
  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相较此前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此次《通知》扩大了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范围。
  《通知》明确,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低于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通知》也确定了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包括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并购上市公司等。国资委表示,多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充分考虑客观条件限制和国企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允许部分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和并购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方式为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此外,近年来,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并购、前沿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攀增,以及中央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事项的增多,中央企业对资产估值的需求和实践与日俱增。
  《通知》规定,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可以进行估值。
  为规范中央企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通知》严格限定了5类估值报告的应用情形,并要求中央企业制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针对业界尚未形成估值报告执业准则、估值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作为《通知》附件一并发布,以推动估值报告内容规范化,提高估值项目审核质量。
  数据资产流转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方式进行评定估算
  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数据资产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但其价值评估仍面临诸多难点。2023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推进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制度建设,规范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现行相关制度已经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资产流转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协议、挂牌、询价等多种方式定价。《通知》进一步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通知》对询价、协议等各种定价方式的原则、路径等予以明确。例如,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询价应当由询价小组结合资产特点编写询价书,通知交易方并审阅评定报价文件后,综合考虑意图、实力、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方;协议方式则需结合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邀请多位专家在充分论证其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国资委表示,这有助于企业推动相关资产规范有序流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助力数据资产加快商业化应用。
  对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的许可使用,《通知》规定,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许可入门费和提成率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6号),结合所在行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等水平、许可使用对象的数量、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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