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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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
2024-02-02 17:33:0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愿北京报道
  “新时代新征程新机构新建树,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监管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认识,按照严监管、强监管的要求,推动金融监管总局内部准入流程再造。”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发表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文章时表示。
  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是金融监管总局新成立的司局之一,职责包括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表示,要坚决以高质量准入工作,为金融强国建设把好第一道关口。围绕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主题,遵循中国特色金融发展理论、方法和道路,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依法合规、守正创新、主动作为,开创金融机构准入工作新局面,助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守好、守住第一道关口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深刻认识高质量准入工作对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表示,高质量准入是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高质量准入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高质量准入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高质量准入是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
  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表示,要持续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回归业务本源、坚守职能定位、严守经营区域,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好该做的事、做好能做的事;要持续引导金融机构聚焦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增强金融供给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适配性;要持续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完善行业、功能、区域布局,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供给等。
  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认为, 要守好、守住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第一道关口:一方面,要在准入审核过程中牢牢把握实质性风险,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前移风险监管关口、提高金融市场门槛;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及时排除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确保金融强国建设行稳致远。
  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强调,准入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规制、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要持续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金融领域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投资兴业;要支持有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设立境外机构、开展境外业务,丰富跨境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保驾护航;要坚持金融开放和安全并重,协同筑牢外部风险跨境传染防火墙。
  走出去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股份城商司此前表示,支持具备能力的股份制银行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参与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的金融支持力度。此前“一带一路”金融支持主要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
  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
  “以严把准入标准为出发点。”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表示,严格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要求,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不断夯实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基础。要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推动依法把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杜绝金融领域“无照驾驶”。要从准入关口对金融活动实施贯通监管,确保同质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施行一致的准入标准,防止监管套利。
  要以严格依法行政为支撑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开展准入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分类统一标准,杜绝徇私舞弊。坚持严的基调开展准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标准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敢于说不,敢于亮剑,助力筑牢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石。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表示,要以优化准入服务为落脚点。将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兼顾审慎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规范的行政服务,让准入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绝不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同时做好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和政策解读、指导,提高政策透明度和执行力。
  “长牙带刺”是金融监管总局“四新”工程的重要任务,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表示要严把准入标准,提高准入工作质量;夯实履职基础,提高准入工作效能;强化协同联动,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队伍建设,锻造金融准入工作“铁军”。
  具体来说,包括探索根据金融机构治理水平、管理能力、风险状况等,对金融业务牌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机构经营范围与自身能力水平相匹配。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管理,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准入把关,防范“带病流动”。强化对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创新业务、对外投资等穿透审核,压实金融机构、股东、中介机构主体责任,对于在准入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和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和报告、财务造假、掩盖风险问题的坚决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并将问题线索移送检查、处罚部门。做好对派出机构的准入工作指导和后评估,统一行政许可裁量标准,推动全系统提高准入工作规范性。强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持续监管的协同、衔接,持续加强对机构设立、业务资格准入的后评估以及股东行为、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管,对准入审查中发现的潜在经营管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处理,对持续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苗头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等。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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