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呼之欲出!与2007版有何不同?强调股东义务 保留贷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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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呼之欲出!与2007版有何不同?强调股东义务 保留贷款功能
2024-02-05 20:05:00
时隔17年,监管部门酝酿出台新版本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近期向信托公司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
  那么,作为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修订征求意见稿》较之前2007版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异同删改?信托百佬汇微信记者对此进行了细致梳理。
  简要而言,《修订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公司治理,对股东的管理与义务也有细致说明;信托文化与薪酬管理均被写入其中,要求信托公司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等;在信托资产使用方式中,贷款功能得以保留;要求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且不再有总额比例限制。
  强调股东义务
  2007版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总计七大章66条,信托百佬汇记者获取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总计七大章70条,其中两大章节内容完全更替,整体改动很大。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对股东的管理与义务有多处强调。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九条【股东义务】显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多项义务并在信托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者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规定限制;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托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信托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股东义务要求,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承诺通过补充资本、回拨历年红利、流动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实施救助。
  “公司治理”独占一章
  强调公司治理,是《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特征。
  2007版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为“经营范围”,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为“公司治理”,而将“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合并为第四章。
  具体来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司治理章节包含,公司治理原则、专门委员会、高管准入、信托文化、股东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薪酬管理、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经营信息披露等11方面内容。
  高管准入方面,新规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备案。
  信托文化也被写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应当确立受托人定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培育和树立以诚信、专业、勤勉、尽职为宗旨的受托文化。
  《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进行股东股权管理,“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管理机制,确保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信托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特别列入薪酬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
  信托资产使用方式保留“贷款”
  在经营范围上,《修订征求意见稿》与2007年版本变动很大,而与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相匹配。
  《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固有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承销服务、受托管理人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在阐述信托资产使用方式时明确,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 贷款等方式进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人士分析,上述规定等于为“非标”业务留有余地。
  《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信托公司固有负债规则,“信托公司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同业拆入业务、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向股东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信托业务九大禁止行为
  新规列明了信托业务的九大禁止行为,其中包括资金池业务和某些通道业务。
  具体来看,九大禁止行为包括:
  (一)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
  (二) 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三)提供无实质服务内容,或者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四)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机构注资等;
  (七)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 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八)侵占信托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继续筑高风险防线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与2007年版的章节内容一致,均为“监督管理”。相较之前,加强了监管强度,也强调了问责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机构问责、人员问责与股东问责。
  针对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和受托履职行为加强监管,以穿透方式识别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追踪受托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股东进行实地走访或者调查其经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管需要及时报送股权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审计报告等资料。”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股东问责】显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有权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监管措施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等其他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部门有意筑高行业风险防线。
  2007年版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而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不再受到总额比例限制。相关内容变为,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完善固有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建立受托履职评估机制,准确计量信托资产风险,加强信托产品净资产核算,及时识别信托公司赔偿责任,足额确认预计负债。
  明确风险处置细节
  2007年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章内容为“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将整章内容更改为“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未来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将遵照这一章节执行。
  记者获取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显示,这一章节主要涵盖恢复和处置、接管和重组、撤销、解散、破产、清算、保障基金公司参与、人员履职、注销等内容。
  针对接管和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决定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的,组织成立接管组,代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接管事务,行使被接管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促成信托公司重组的,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积极采取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配合风险处置工作。
  《修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可依法运用信托保障基金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参与接管组或者清算组。
(文章来源:信托百佬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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