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罚单再现!因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 2人被罚款超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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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罚单再现!因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 2人被罚款超2000万元
2024-02-19 16:12:00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于小镭、杜军因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股票行为,被该局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没收违法所得672.88万元,并处以2018.65万元的罚款。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民生控股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发展战略,构筑“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业务相结合”的投资控股平台,把公司打造成既有中小微金融服务,又有科技创新业务特色的上市企业。
  2015年初民生控股确定,先收购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旗下一家非金融公司,再转入其他资产,后转入的资产将作为主营业务,并且拟构成借壳上市。
  2015年5月,民生控股受让中国泛海旗下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财富)100%股权。收购民生财富后,民生控股转变成为包括典当、保险经纪和财富管理在内的中小微金融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
  2015年8月,民生控股公布收购中国泛海控股的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电子)的交易草案,如果收购成功,将实现民生控股向科技创新业务方向发展的战略。
  2016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不予核准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121号),收购三江电子计划失败,导致民生控股的发展战略和收购民生财富的主要目的未实现。
  2016年一季度,民生财富业绩亏损,而民生财富上报的2016年盈利目标是4千万。民生控股董事长王某当时兼任民生财富董事长,亲自抓民生财富的经营,王某对民生财富的前景比较乐观,希望扭亏为盈。
  2016年3月,民生财富原总裁马某提出离职,王某接手负责民生财富的经营管理工作。2016年5月,马某离职后,王某同时兼任民生财富的总裁及董事长。
  民生财富财务总监曲某铭每月会于25、26日左右预测公司当月业绩情况,且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相差不大。2016年二季度民生财富持续亏损,且亏损额度不断加大。不晚于2016年6月26日,曲某铭已做出民生财富二季度的业绩亏损预测,并向王某口头汇报。民生控股财务总监陈某栋也于6月底测算了民生控股含民生财富的业绩预测情况。
  2016年7月初,向陈某栋询问民生财富的亏损情况后,民生控股总裁陈某华向王某提议转让民生财富,理由是民生财富亏损严重,远不及2016年初设定的盈利目标,对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拖累较大,此时转让,中小股东应该会接受。
  2016年8月20日,民生控股2016年半年报基本完成,陈某华和王某讨论转让民生财富。
  2016年9月1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开会讨论商议出售民生财富事宜,一致同意向中国泛海出售民生财富股权。转让民生财富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民生财富一直亏损,二是民生财富所在行业监管政策趋紧。
  2016年9月2日,王某、陈某华向中国泛海主管领导李某海汇报情况,李某海认为可行,需向卢某强董事长请示,但已经要求民生控股先行办理资产出售的相关准备工作。当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召集民生控股财务部、董监办等部门及民生财富财务部、风控部门人员商讨和安排民生财富的出售事宜。
  2016年9月7日,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到民生控股及民生财富进行了初步沟通,研究后续方案。
  2016年9月8日,李某海召集中国泛海执行委员会讨论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事情,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确定应该由中国泛海收购。
  2016年9月14日,李某海向卢某强汇报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事情,卢某强表示同意。2016年9月18日,中国泛海通过传签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从民生控股收购民生财富100%股权的事宜。
  2016年9月30日,民生控股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正拟披露重大事项。
  2016年10月18日,民生控股发布公告确认本次筹划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0月27日,民生控股发布公告拟将上市公司持有的民生财富100%股权以35000万元的价格向中国泛海出售,中国泛海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民生控股将剥离财富管理业务。
  2016年11月2日,民生控股公司股票复牌。
  民生控股拟转让民生财富,剥离财富管理业务,在公开披露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26日,公开于2016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某作为中国泛海董事、副总经理,民生控股董事长,民生财富董事长兼总裁,是民生控股出售民生财富的决策和主导人员,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于小镭、杜军共同内幕交易“民生控股”的情况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小镭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存在通话联络。于小镭和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很早以前就认识,二人有过业务合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小镭与王某有多次通话联系。
  (二)于小镭、杜军共同操作“杜军1”“杜军2”“于某豪1”“于某豪2”“杜某帆1”“杜某帆2”“刘某秀”“赵某强”证券账户交易“民生控股”。
  杜军有2个证券账户“杜军1”“杜军2”,分别于1999年7月15日和2015年2月3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和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南大红门路营业部。
  于某豪是于小镭和杜军的儿子。于某豪有2个证券账户“于某豪1”“于某豪2”,分别于2013年12月17日和2016年8月11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和国融证券北京东四环中路营业部。
  杜某帆是杜军的姐姐,有2个证券账户“杜某帆1”“杜某帆2”,分别于2008年3月6日和2016年9月5日开立于中投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和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
  刘某秀是于小镭远房亲戚兼保姆,其“刘某秀”账户2007年6月21日开立于华泰证券北京西三环北路营业部。
  赵某强是刘某秀的儿子,其“赵某强”账户2016年9月5日开立于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
  于小镭、杜军为夫妻关系。上述账户交易“民生控股”由于小镭、杜军共同操作,交易决策由二人共同商议。上述账户主要由杜军操作,于小镭偶尔操作。杜某帆、刘某秀、赵某强均不操作上述账户。
  上述“杜军1”“杜军2”“于某豪1”“于某豪2”“杜某帆1”“杜某帆2”“刘某秀”“赵某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下单电脑的MAC地址D8Cxxxxxx94F与杜军家庭电脑MAC地址一致,下单电脑的IP地址网络使用客户为于小镭。账户组下单手机138xxxxx916为于小镭使用手机号码;下单手机186xxxxx681、136xxxxx860为杜军使用手机号码;下单手机135xxxxx228为赵某强手机号码,一直由杜军使用。
  账户组资金来源主要为于小镭名下中企财智南京投资控股中心(有限合伙)、中企华商南京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等企业转入的资金,以及“杜军1”账户原有资金。
  (三)账户组交易“民生控股”的情况和特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8月6日(周六)、8日、9日,于小镭与内幕知情人王某通话联系。2016年8月9日,“杜军1”账户、“于某豪1”账户、“杜某帆1”账户开始买入“民生控股”,当日合计买入2.5万股。8月10日,“杜军1”账户、“杜某帆1”账户合计买入“民生控股”7.63万股。8月12日,账户组首次转入巨额资金,“杜军1”账户已转出的资金分别转入“杜军2”账户、“于某豪2”账户,合计1260万元,后均用于买入“民生控股”。9月1日于小镭与王某通话后,9月2日“于某豪2”账户合计买入“民生控股”1万股。
  此后至2016年11月2日,账户组中共计八个证券账户均相继大量买入“民生控股”,交易量共计429.93万股,金额共计47,567,404.2元,盈利6,728,844.77元。账户组“民生控股”交易量明显放大,相对2016年1月、2月的交易量放大了25.87倍,相对2015年的交易量放大了213.96倍,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单只股票等特征,于小镭、杜军共同交易“民生控股”的情况同于小镭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于小镭、杜军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于小镭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话联络,于小镭、杜军共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于小镭、杜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案涉交易行为是基于长期投资的动机,并非基于内幕交易和短期盈利的目的。二是,账户组交易的最终结果为亏损,并未产生违法所得,故不应没收或处以罚款。综上,案涉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应予以处罚。
  经复核,北京监管局认为:
  第一,当事人主张对中国泛海和民生控股进行了长期跟踪和调研,并且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但对于交易的异常性没有合理解释。结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单只股票等特征,并且案涉共同交易行为同于小镭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正确无误,涉案账户后续亏损系股价波动所致,与案涉违法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北京监管局对于小镭、杜军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于小镭、杜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责令于小镭、杜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672.88万元,并处以2018.65万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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