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2024年1号罚单开出 一起民间配资炒股案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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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2024年1号罚单开出 一起民间配资炒股案浮出水面
2024-02-19 17:41:00
广东证监局2024年“1号罚单”发布,借用账户证券交易遭重罚。
  2月1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一张罚单,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经查明,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借用时长最长达2年3个月,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证券交易高达35.77亿。
  有市场人士称,上述“借用”账户证券交易与场外配资账户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场外配资方多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分润收益,但从该罚单公布内容来看,“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这或更多是一种“民间配资”违规证券交易方式。
  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
  从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来看,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部分账户出现是“即开即用”,账户当日开次日即被谢某娣借用。账户借用时间短则半年,长则达两年3个月。
  “胡某琴”证券账户,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张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15日开立于兴业证券宁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尤某珍”证券账户,2020年4月20日开立于首创证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尤某珍”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姚某鸣”证券账户,2020年5月27日开立于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姚某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赵某”证券账户,2020年9月1日开立于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赵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巨额交易35.77亿元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
  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经计算发现,上述股票、可转债等交易占比仅为13.7%,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占比为86.3%。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二是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违规借用账户交易常被顶格罚款
  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监管明令禁止。
  广东证监局指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多起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遭到惩处。
  2月9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孙某彪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23年11月21日,证监会连续披露三张罚单,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李俊丰被处以5万元罚款,郑力被处以3万元罚款;李某臻控制使用多达3人的证券账户,被采取顶格处罚,罚款金额为50万元;同样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周敏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公司员工违规借用证券账户炒股,出现较多。
  2月9日,证监会网站披露,近日,证监会组织稽查执法、日常监管力量集中查办了招商证券多名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托刑事追责、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内部问责进行立体化惩戒。
  2023年11月9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一张罚单,中泰证券前员工王某被处以3万元罚款,经查,王某在担任中泰证券理财经理期间,借用四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6万元,亏损54.11万元。
  安徽证监局在去年6月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安证券前员工杨某在职期间,存在长期炒股行为,交易时间长达21年,累计交易金额逾9亿元,但实际交易亏损,最终被罚25万元。
  去年4月,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原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开出罚单。经查,管某在职期间十余年违法买卖股票,获利212.54万元,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2万罚款。
  去年1月,北京证监局就对曾在招商证券、华福证券、国开证券三家券商投行工作的田某处以25万元的罚款,原因是其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高达7.24亿元,但最终亏损182.74万元。
  青岛证监局表示,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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