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明确:严格管控、盘活利用四类低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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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明确:严格管控、盘活利用四类低效用地
2024-02-22 17:42:00
【大河财立方消息】2月22日消息,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洛阳市开发区低效用地严格管控和盘活利用激励措施》,推进洛阳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开发区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措施》提出总体目标: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全市开发区综合亩均税收增长50%以上、亩均二三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长35%以上、亩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0%以上。
  《措施》实施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省、市关于低效用地的政策,确定为低效用地,并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重点工作任务的土地。
  1.开发未完成。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开发建设未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已停止开发建设一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2.产出效益差。项目用地已经依约建成,企业处于未投产、未正常经营状态;虽有生产但投资强度、税收、产值等指标未达到合同(协议)约定的要求;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低于属地开发区平均亩均税收的60%(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行业平均亩均税收考核)。
  3.集约程度低。项目已经建成、企业正常生产,但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等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或者已达到控制指标但根据项目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提升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4.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已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
  因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上述情形,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充分考虑,给予一定缓冲期。
  《措施》具体提出:
  开发区低效用地严格管控措施
  (一)压实管控责任。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本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低效用地的动态监管及核查认定。组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调查,并标图入库,建立低效用地清单,形成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
  (二)差异化政策管理。凡被认定为土地低效利用又不主动配合整改的企业,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原有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到期后不再享受),不再享受燃气优惠政策,对被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执行差别用电政策。
  (三)实施信贷风险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平台公司沟通对接,建立低效用地项目的信息交流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以“限制粗放低效用地、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加强低效用地项目的信贷风险管理,对低效用地企业审慎开展土地抵押等信贷业务;对列入低效用地台账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政策性资金扶持范围。
  (四)加强全流程监管。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继续按照低效用地处置,并将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享受的优惠按约定取消或追缴。
  (五)严格考核管理。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开发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其调区、扩区和升级;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开发区,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盘活利用激励措施
  (一)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工业企业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且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适当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结建地下空间或增加原厂房层数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该新建、结建或加建项目,在建设前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二)土地收储奖励。支持县区通过协商回购、司法处置等方式对低效用地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化收储。城市区收储地块土地出让资金在现有市区分成政策基础上,再向属地城市区返还现有市级分成的20%;对于收储后进行盘活利用的地块,按照该地块当年度新增实际入库的市级财政税收贡献的30%给予城市区奖励,连续奖励3年。
  (三)分割收储奖励。对同意区政府将仍有10亩以上连片未利用工业用地进行分割收储的企业,分割手续完成后,按照分割后未利用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对引进优质项目合作开发10亩以上连片未利用的工业用地的企业,合作开发完成后,按照合作开发实际利用面积以每平方米共20元的标准由区政府奖励给双方企业。
  (四)支持多种方式建设标准厂房。探索政府与民营企业共同投资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政府平台公司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只租不售的“工业保障房”。鼓励研发中试、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高层工业楼宇,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高层工业楼宇集中,促进集聚融合发展。对单宗地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大于1.8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支持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和登记。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的前提下,已确权登记的标准厂房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依法进行分割转让和登记,但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其中办公、生活等服务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转让和登记;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盘活低效用地的,因历史原因原企业未办理报建手续、不动产证的,不按照“未批先建”进行处置,由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地上房产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住建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开工日期时的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和相关技术资料,不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现状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洛阳市开发区低效用地严格管控和盘活利用激励措施》政策解读
  为盘活开发区低效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洛阳市开发区低效用地严格管控和盘活利用激励措施》(洛政办〔2024〕6号,以下简称《激励措施》)。为做好《激励措施》的贯彻落实,方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我市开发区低效用地严格管控和盘活利用的政策,现对《激励措施》进行以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开发区低效用地再开发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开发区土地利用综合评价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意见》(豫政办〔2023〕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开发区标准体系及基准值(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43号)、《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决定》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该《激励措施》。
  该《激励措施》的出台,是我市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指导我市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我市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低效用地严格管控和盘活利用等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导向。
  二、主要内容
  《激励措施》共五部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规划引领、连片开发”等原则,明确了总体目标、实施对象、管控措施、激励措施、申请流程。
  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全市开发区综合亩均税收增长50%以上、亩均二三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长35%以上、亩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0%以上。
  第二部分为实施对象。实施对象主要为开发未完成、产出效益差、集约程度低、停工停产进入破产程序的4类工业用地。
  第三部分为管控措施。主要对低效利用土地监管进行了明确;对低效用地企业用水、用电、资金支持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
  第四部分为激励措施。主要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收储、分割收储、多种方式建设标准厂房、支持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和登记等五个方面进行支持。
  第五部分为申请流程。对城市区申请土地收储奖励、企业同意通过分割方式盘活利用低效用地的项目、多种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及分割转让登记等工作,明确了具体申请流程。对奖补资金申报形式、政策有效期等进行了解释。
  三、文件主要特点
  本《激励措施》围绕开发区低效用地问题,以严格管控和激励措施为抓手,推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重点考虑五个方面:
  (一)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对工业企业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及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适当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结建地下空间或增加原厂房层数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该新建、结建或加建项目,在建设前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探索政府与民营企业共同投资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政府平台公司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只租不售的“工业保障房”。对单宗地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大于1.8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盘活低效用地的,因历史原因原企业未办理报建手续、不动产证的,不按照“未批先建”进行处置,由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地上房产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住建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开工日期时的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和相关技术资料,不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现状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差异化政策管理。凡被认定为土地低效利用又不主动配合整改的企业,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原有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到期后不再享受),不再享受燃气优惠政策,对被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执行差别用电政策。建立低效用地项目的信息交流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以“限制粗放低效用地、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加强低效用地项目的信贷风险管理,对低效用地企业审慎开展土地抵押等信贷业务;对列入低效用地台账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政策性资金扶持范围。
  (四)土地收储和分割奖励。支持县区通过协商回购、司法处置等方式对低效用地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化收储。城市区收储地块土地出让资金在现有市区分成政策基础上,再向属地城市区返还现有市级分成的20%;对于收储后进行盘活利用的地块,按照该地块当年度新增实际入库的市级财政税收贡献的30%给予城市区奖励,连续奖励3年。对同意区政府将仍有10亩以上连片未利用工业用地进行分割收储的企业,分割手续完成后,按照分割后未利用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对引进优质项目合作开发10亩以上连片未利用的工业用地的企业,合作开发完成后,按照合作开发实际利用面积以每平方米共20元的标准由区政府奖励给双方企业。
  (五)加强全流程监管,严格考核管理。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继续按照低效用地处置,并将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享受的优惠按约定取消或追缴。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开发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其调区、扩区和升级;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开发区,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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