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债转股出资方式:创投机构股债两空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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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债转股出资方式:创投机构股债两空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4-02-23 14:33:00
由于IPO收紧及行业变化等因素,近年来创投行业面临募资难、退出压力大等多重挑战。
  已于2023年3月和6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的5起案件,则将创投机构面临的或有风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5起案件事涉主角分别为:北京一家早期创业企业、该企业的三家债权人(一审原告)、两家创投公司(一审被告)。
  根据判决书,两家创投机构追加成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该创业企业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缘起是创业企业经营不善,债权人要求索赔,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遂将矛头指向投资人股东;案件争议点是,债权人不认同两家创投公司的债转股出资,而创投公司认为债转股是投资行业的一种通行做法,且所有投资流程完备。
  “我们也注意到这起案件,据我们对投资行业的了解,投资人对创业公司债转股出资是比较常见的。”2月21日,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称“创投委”)会员部主任肖璐雨向本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上述5起案件均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多位创投人士对此案表示关注,“早期创业企业九死一生,如果债权人据此迁怒于投资人股东,令投资公司再次承受损失,对创投行业将带来很坏影响,营商、法制环境亦有破坏。”
  案件始末
  创投委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成立的全国社会团体,是国内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注册(社证字第4122-9号)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据了解,包括红杉、IDG等均为创投委会员单位,本文涉及的创投公司上海长传石也是创投委的副会长单位。
  回顾此案的来龙去脉,还要追溯到2016年。彼时,O2O创业正如火如荼。北京传统餐饮金百万创始人邓超也加入其中,其创办的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筷好味”)获得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的早期投资。
  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先分别向筷好味提供了1000万元的借款,各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并且借款已全额打入筷好味公司账户。随后各方签署了债转股协议,约定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给公司的借款全部转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对此做出了股东会决议,债转股也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早几年,O2O在风口上,筷好味公司发展迅猛,后续又相继完成多轮投资,包括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禾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先后成为股东。
  其后O2O行业遇阻,筷好味无力经营、资不抵债,债权人天通四海等三家企业便先后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认为筷好味公司工商企业年报中仅登记股东认缴,未登记为实缴,因此判定以债转股方式投资公司的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未足额完成实缴出资,要求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债转股的有效性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天通四海等三家企业认为,长传石和峰瑞投资的债转股并未完成实缴出资,其佐证依据是筷好味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包括长传石和峰瑞投资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是认缴出资,据此怀疑所有出资的真实性。
  而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则主张其已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完成实缴出资,其向筷好味公司投资的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对应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到位。
  长传石基金向本报记者展示了,其和峰瑞投资基金向法院提交的《过桥借款协议》、《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关于工商登记资料与证据资料间的出入,长传石和峰瑞表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三十一、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实行认缴登记制。同时,股东的实缴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下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公示的事项。
  那么,针对以债转股方式进行投资的股东,如何判定其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实践中不乏相关案例:
  据本报记者查阅,包括最高院、北京高院等此前均有相关审判案例支持债转股,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02期的上海保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旨是,债转股应重点审查债权的真实性,法定验资程序被取消后,应侧重于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标的、往来凭证以及公司账簿,综合认定债权出资的真实性。同时,增资型债转股由于涉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应召开股东会决议并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债转股行为经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时,应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筷好味时任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了长传石和峰瑞对公司的投资。该人对记者表示,“我们整个债转股的流程都是完备的,包括过桥借款、银行转账凭证、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等所有交易文件和流程,我都有邮件记录,汉坤律师也全程参与”。
  据称,这些文本原件及邮件记录都已提交给法院。
  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却认为,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作为筷好味公司的股东,虽然提交了过桥借款协议、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但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已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完成实缴出资。
  不过,关于以上证据究竟“未确实充分”在何处,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表示,未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有论证说理。同时,一审判决书中对长传石基金和峰瑞投资基金提交的《验资报告》并未做任何认定。
  案件背后的行业影响
  长传石代理律师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本案中的债转股系投资人与被投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和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行为无效的事实和情况。无论是普通投资形式的增资还是以债转股形式进行的增资,法律均未规定必须登记为实缴才生效。
  道可特据此称,在上诉人已完成债转股的全部流程、已然穷尽手段收集过程中涉及的全部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第一,如被上诉人再提出否认民事行为效力的主张,则应当对其否认主张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第二,如上诉人的债转股效力不被认可,那么该如何界定上诉人的债权和一系列股东决议与工商变更的法律性质?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借款一千万元,并进行了转股程序,如要上诉人再对被上诉人债权承担补充责任,那么上诉人的千万投资又该如何救济?
  一位关注此案的资深投资人士表示,从此案的判决书显示,债权人举证有限,除了工商的认缴,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链,均以怀疑处之,而上诉人则被迫陷入可怕的“股债两空”的境地,即债转股不被认定,而千万元的过桥借款也凭空消失,并且还要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一个很坏的信号。”创投委的一位联席会长单位的投资人表示,“近几年行业变化加剧,一些创业公司步履维艰,债权人起诉创业公司无果后,找来投资人股东作为替罪羊,但这恰恰极大伤害了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创投委会员部肖璐雨表示,我国股权和创投公司在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创投委会提交相关行业说明,希望能够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资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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