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瞻|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提速 该聚焦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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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瞻|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提速 该聚焦哪些方面?
2024-02-29 12:06:00
民营经济立法近期备受社会关注,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财联社记者获悉,民建中央将提交《关于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 的提案》,针对民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不少限制和壁垒,提出立法建议。
  事实上,相关部门对于民营经济立法进程的消息近期不断传出消息。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共同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上,民营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发表了意见建议,司法部部长贺荣在座谈会上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立法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更多属性属于宣示性立法,将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平等法律地位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强化全市场主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会。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重点,应聚焦于打破限制与壁垒、保障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信心等四大核心领域。
  民建中央: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列入2024年度应急立法计划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3.3%。
  民建中央的提案指出,近年来中央出台的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大多没有实现法律化,已出台的一些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在法律位阶和效力上仍然较低,且缺乏系统性。民营经济的定义、性质、范围、地位、作用等尚未进行法律界定。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还存在不少限制和壁垒。
  对此,民建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应尽快组织起草《民营经济促进法》。一是从法律层面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以及民营经济的定义、性质、范围、地位、作用等进行明确,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振发展信心。二是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招投标、投融资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民营企业提供与国企、外企同等的国民待遇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会,推进构建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三是对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政企关系、统计监测、征信建设、人才引进培养、职称晋升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四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整顿治理,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刑事案件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建立明晰的界限和有效的保护机制。
  孙志峰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长期效应应当回应全社会对于民营经济概念、市场及法律地位、准入条件、具体保护举措模糊不清甚至不当误解的相关诉求,短期效应则是为进一步提振民营经济和全类型经济发展的信任和动力,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活力。
  朱克力认为,增强发展信心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使命。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民营企业需要更加坚定的信心来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同时,还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安心发展。
  对于立法时间,民建中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重大立法、应急立法列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并争取在2024-2025年正式制定出台。充分发挥该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引领作用,提升民营经济投资和发展信心。
  “明确界定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干预和市场合法平等竞争之间的界限”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针对民营经济专门立法的呼吁很多。在2023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重点推荐了两份团体提案,其中之一便是呼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今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国民经济综合司司长袁达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民建中央还建议,《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出台后,立即配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的“立改废释”工作,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效用,保证相关规定的落地,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孙志峰认为,立法中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是通过原则性条款和具体性条款并举方式,强化和稳定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包括但不限于赋予和宣示市场平等准入权、市场平等竞争权、市场平等营商环境等;二是立法技巧上,不能局限于原则性或宣示性条款内容,应当创设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各类媒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自然人、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具体且有效的权利义务,并制定明确罚则、法律责任承担和相应处理机制,切不可将该法律仅仅沦为口头宣示;三是进一步稳预期,应当明确规定与该法律规定有冲突的下位法或相关政策的处理机制,有可能的话可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实质性修改作出必要的限制。
  朱克力对记者表示,打破限制与壁垒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当前,民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市场准入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束缚。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必须明确破除这些不合理的限制,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市场竞争。这不仅包括行业准入的平等,还涉及到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公平获取。通过立法,为民营企业打开更多的发展空间,激发其活力和创造力。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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