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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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救济
2024-03-02 09:03:00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按键伤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面对“多对一”式的攻击,被网暴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破解“法不责众”,是司法部门尤为关注的问题。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他提到,网络暴力案件性质恶劣,存在行为跨区域、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不断健全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工作体系,坚决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夯实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同时需精准把握认定标准
  《21世纪》:近年来,网络暴力案事件不断出现,且呈现“多对一”特点,受害人面临证据收集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对此,检察机关如何发力,破解“法不责众”难题?
  高景峰: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暴力案件性质恶劣,一是由于网络的普遍性,该类案件存在行为跨区域、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二是社会影响恶劣,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案件。有的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三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尤其是自诉案件当事人面临着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困境,导致不少“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没有受到应有追究。以“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为例,网络涉及范围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且难以消除的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破坏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为依法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健全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工作体系,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高质效办理涉网络暴力案件。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辣笔小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等社会关注案件,引导公众自觉规范网络空间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生态环境。
  二是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2023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2023年9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外,为规范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切实提高检察综合履职能力,最高检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是结合办案,就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执法能力、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向有关部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推动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
  《21世纪》:去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中涉网络暴力的犯罪条款,并做了指导性规定。在您看来,用刑法来治理网络暴力需注意哪些要点,如何把握谦抑性原则,避免引发“寒蝉”效应?
  高景峰: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大,必须依法从严惩治,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办理网络暴力刑事案件过程中,同样需要在实体上注重严格依法、准确适用,精准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比如,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治理网络暴力方面责无旁贷
  《21世纪》:对于“网络水军”造谣引流、刷量控评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了哪些工作,打击网络暴力背后的产业链和利益链?
  高景峰:2023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网络犯罪,坚决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水军、为电诈分子“吸粉引流”,对网络犯罪案件实行“一案多查”,“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助推网络空间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将持续深化落实。
  《21世纪》: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对于在治理网暴中没有履行主体责任的平台,下一步检察机关是否会采取有关措施?
  高景峰: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承担者,在治理网络暴力方面责无旁贷。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一是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落实上述要求,抓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协同推进社会共治。
  《21世纪》: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衔接配合,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高景峰:一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办理。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各单位各司其职、高效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依法有序惩治、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三是立足检察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夯实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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