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服务实体经济”写入《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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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服务实体经济”写入《商业银行法》
2024-03-04 13:07:00
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时代周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张奎今年带来两份提案,分别聚焦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建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为417.3万亿元,较2015年末199.3万亿元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张奎认为,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为依法稳健发展提供高速路、防火墙和隔离网,切实保障由大到强的发展质量。
  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张奎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张奎认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工作任务,是金融工作的根本宗旨。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匡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使其更加聚焦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
  此外,张奎还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同时,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张奎表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他认为,近年来的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张奎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
  “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张奎认为,要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此,张奎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二是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三是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
  在关于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提案中,张奎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对此,张奎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此外,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张奎认为,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同时,还要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张奎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风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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