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退改又贵又难?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规范机票退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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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退改又贵又难?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规范机票退改规则
2024-03-07 20:19:00
聚焦社会民生、立足本职工作,是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每年准备全国两会建议和提案的重要思路源泉。
  他告诉南都记者,今年准备就“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市场化调解工作”和“规范机票退改费用”提出有关建议。特别是机票退改难、退改贵等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灾区”,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受访者供图)
  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围绕两会建言、网络视听作品的保护和监管以及“生成式AI”版权争议等话题,南都记者专访了李正国。
  “我去年所提交的提案都得到了回复,承办部门就相关建议和我进行了交流,感谢他们的重视,我也将继续积极履职,争取提出更好、更高质量的意见建议。”李正国说道。
聚焦民生:应制定统一机票退改规则,整治“霸王条款”
  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心系社会民生问题。李正国注意到,长期以来,机票退改难、退改贵等问题饱受诟病,“退机票高昂手续费”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灾区。为此,他今年递交了一份关于规范机票退改费用的建议。
  据他了解,虽然民航局发布文件提出,航空公司应合理确定机票退改收费标准,退票费不得高于客票的实际销售价格。但是航空公司运营具有市场化特点,机票退改政策由航空公司自行规定,存在差异化和不确定性,同时机票退改收费标准不透明,消费者在购改签时面临着复杂多变的规则。
  为此,李正国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机票退改规则,进一步引导航空公司制定并公开相关机票退改收费标准,让消费者的购票预期更清晰;督促航空公司落实相关规定、整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同时,他建议航空公司合理确定客票退改规则及收费标准,并通过官网及其他方便消费者知悉查阅的途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退改标准和规则。同时,优化流程设置,对航班号、航班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重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最终支付前进行二次确认,以降低错误购票导致退改的几率。
  与此同时,李正国还立足本职工作,带来一份关于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市场化调解工作的提案。
  他注意到,现实中大量涉诉矛盾均集中在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网络侵权、医患纠纷、公司股权、金融等方面纠纷,其类型与复杂程度,都对调解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于传统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具有专业性强、适用性广的优势,但律师调解也面临着社会认可度不高、律师参与积极性不强等现实困境。
  为此,他建议制定有关政策,为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市场化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收费制度,调动优秀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二创”版权争议多?应细化有关规定,畅通著作权授权渠道
  近年来“二创”文化兴起,网络剪刀手们激情创作的“二创”视频获得观众满堂彩的同时也身陷版权争议,尤其是在因版权对峙的长短视频平台握手言和之后,仍有不少中小短视频创作者饱受版权之困,应当如何破局?
  在李正国看来,当前我国视听领域展现出强劲的创造活力,尤其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出现的“二创”短视频具有很高的市场热度。但“二创”作品对原作品的大量借用或剪辑,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重写、转换或改编,在使用时很可能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
  据他分析,“二创”视频容易产生争议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其作品性质难以确定。新《著作权法》未对“其他视听作品”这一概念作进一步解释,“二创”视频是否属于“其他视听作品”在实践中难以定性,无法明确其保护范围。二是“二创”视频合理使用边界难以确定。目前二创视频大多借用影视作品截图、视频片段,或他人的音乐、美术作品等。“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这些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争议。”
  对此,李正国建议进一步加强视听作品相关立法。他特别提到,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有十余年未作修订,建议加快修订进程,对“视听作品”具体定义及“合理使用”范围等作进一步区分、明确,畅通著作权授权渠道。同时,他还提到要加强视听平台的保护和监管责任,并通过创新司法手段加大治理侵权的力度。
谈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目前争议仍较大
  去年“生成式AI”大火,对于AI创作物的版权、著作权讨论也甚嚣尘上。2023年底北京互联网法院落槌的“生成式AI第一案”引发全球关注——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使用者利用生成式AI形成的图片具有“作品”属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使用者具有“创作者”身份,擅自使用AI生成作品构成对创作者的侵权。
  “该案作为AI生成图片著作侵权的第一案,其判决结果有着极高的影响力,但关于该案的争议仍然存在。”李正国告诉南都记者。
  李正国谈到,尽管根据法院的“创作工具论”,生成式AI实质上属于创作工具。但相较于常规的办公软件、摄影设备等创作工具,生成式AI的内在运行逻辑与外在表达形式都存在显著差异,由此产生的创作是否真正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否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仍然争议较大。
  其次,AI使用者是否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即使认为AI生成内容属于作品,但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是使用者、生成式AI模型的设计者、人工智能本身抑或是不属于任何主体从而应进入公共领域,都存在着一定争议。生成式AI的使用者归根到底仅进行了文字描述,何以具有生成的美术作品版权,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
  此外,李正国还指出,法院的裁判思路对人工智能行业与著作权保护的影响深远。在生成式AI深入发展的当下,此类案例将会越来越多。当前不少观点认为可能导致对生成式AI的使用陷入保守与限缩的境地,甚至导致使用者恶意地大批量制造“作品”,长远而言并不利于行业向前发展。
  技术发展对立法、司法带来的挑战不言而喻,对此,李正国认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当积极吸纳社会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裁判规则的确立要充分考虑社会实践的需要,尤其是对新兴行业的发展影响。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充分理解新兴事物的技术背景、底层逻辑、运行规则,进一步通过指导性的案例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他还提到,技术发展是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我国更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规则与标准的制定中增强话语权,助力我国新兴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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