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商事仲裁品牌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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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商事仲裁品牌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03-19 02:58:00
□相较现行的单轨制保全路径,在本土涉外仲裁实践中深化临时措施制度改革完善,有利于提升仲裁效率,提高本土仲裁的竞争力,推动本土仲裁向国际化、市场化前进

  □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可通过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机制加快临时措施在境内落地的脚步;对于违反仲裁庭的程序/证据开示命令的当事人,在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应给予仲裁庭采取一定惩戒措施的权利
  □对于现有仲裁机构临时措施的实践和尝试,可考虑在确保案件保密性的同时,进行汇编和梳理,变各个机构间单打独斗式的探索为群策群力的制度构建,通过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相应制度的实践路径,为后续立法层面的进一步革新提供范式与出路。同时,对于相应措施在境外执行的共性问题,可以形成指引,使企业跨境争议解决之路走得更为顺畅和具有可预见性,提升本土仲裁的软实力,构建仲裁品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能释放巨大的制度红利。打造一个便利、高效、快捷、国际化的商事仲裁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系统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优化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根据相关授权,探索在浦东新区注册的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自主约定在浦东新区内适用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仲裁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如何建立具有地区引领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品牌,构建好制度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优化本土营商环境,成为备受瞩目的新课题。
  一、商事仲裁具备独特优势
  2023年,上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突破10000件,处理的争议标的超1000亿元,并引入了全国首家外国仲裁机构设立的业务机构。
  商事仲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相较将纠纷诉诸法院,仲裁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事先或至少在发生纠纷时,达成将案件交于某一仲裁机构或以某种形式进行仲裁的协议。仲裁案件由仲裁员进行审理,具体案件的审理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或者彼此的约定。因此,仲裁案件在程序上更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在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及程序上更具有灵活性。
  相较传统的诉讼解决机制,仲裁制度具备一些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深刻地影响着商事主体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使仲裁成为一些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解决机制。
  第一,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的优势。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或经营决策,为了避免企业经营信息的不必要泄露,不少企业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往往将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仲裁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对仲裁案件保密,包括仲裁程序及最后的裁决文书在内均有保密性的要求,参与人及仲裁机构均不能泄露,因此能够很好地满足商事主体对于其商业安排和纠纷保密性的需要。
  第二,仲裁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具备优势。国际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多国不同的主体,裁判文书如何在不同国家有效执行,成为一道棘手的问题。各国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须以国与国间签署的条约为基础,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的,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在国际社会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贸易与投资。
  第三,通行的仲裁规则通常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因此,当事人有机会在仲裁案件中选择熟悉系争业务、系争事项的人员作为仲裁员来裁决案件,这一点与诉讼解决有所不同。在诉讼案件中,由法院指定或分配的法官虽然是法律上的专业人士,但是未必具备系争案件的商业或者行业知识,未必能够深入地理解双方商业上的考虑和需求。鉴于这一点考虑,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中更具有优势。
  二、打造地区仲裁品牌,构建制度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由于仲裁制度是一种基于当事人之间合意及约定的争议解决制度,理论上说,除法律限制事项外,当事人可将争议交付给任何一家有权利承接该案件的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往往存在着当事人将他们的仲裁纠纷交给其他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情况。这正是基于对该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信任。在这些案例中,地区商事仲裁品牌的价值得到了充分彰显。
  虽然不乏统一国际仲裁制度的呼声和尝试,但仲裁制度作为一种人为指定的争议解决制度,不同地区的商事仲裁制度的立意、设计和执行都不可避免地体现着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底层逻辑。因此,在一地经营的当事人,在另一地接受商事仲裁时常常面临“水土不服”的尴尬局面,也会影响未来案件在本土执行的前景。为了避免此种情况,本土仲裁品牌是否具有国际话语权,将成为经营国际业务的主体在考察营商环境时须考虑的课题。
  因此,涉外商事纠纷在何处解决以及如何解决,构成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涉外商事仲裁制度体系,在国际仲裁领域构建中国仲裁品牌,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司法竞争力和话语权,有利于推进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
  一直以来,上海都是改革开放和国际合作的先行者。2022年,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若干措施》,明确了到2025年初步建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目标。2023年11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对于优化涉外商事仲裁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2023年12月,“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顺利交付。浦东新区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优化涉外商事仲裁机制的具体改革发展方向,该机制改革构想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国际化发展整体趋势。在国际仲裁机构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本土涉外仲裁机制如何打造中国品牌?如何在提升自身实力的同时将更多涉外案件交由本土仲裁机构解决?下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三、切实推进临时措施落地,提升本土仲裁竞争力
  在国际仲裁语境下,临时措施是指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前,为了保障某一方某项具体权利免受“不可挽回或不可补救”的损失而由仲裁庭临时作出的裁决或命令,其外延广于大陆法系下的“保全”的概念,涵盖维持现状的决定、禁止可能引起损害的某种行为的决定、证据保全的决定、财产保全的决定等更为广阔的范畴。在特定国际仲裁领域(如海事海商),临时措施制度适用极为广泛,不仅为当事人所熟悉,亦构成整体仲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专门章节规定了仲裁临时措施和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程序。上海等地的一些仲裁机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修订了仲裁规则,将“临时紧急仲裁员制度”作为专章纳入仲裁规则。笔者处理的一起案件,即有赖于此种制度,于仲裁伊始即保全了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财产,避免了案件审结后于境外申请认可与执行时财产已被转移的情况,“一站式”解决了当事人在国际商事纠纷中面临的困难。
  相较现行的单轨制保全路径,在本土涉外仲裁实践中深化临时措施制度的改革完善,有利于提升仲裁效率,提高本土仲裁的竞争力,推动本土仲裁向国际化、市场化前进。在现有的仲裁制度已就临时措施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的基础上,临时措施制度的推进,尚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
  一方面,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可通过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机制加快临时措施在境内落地的脚步。现有临时措施实践,尚集中于境外程序,境内依然采取仲裁机构转递,法院决定的“单轨制”。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为了维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严肃性以及赋予当事人平等救济,在立法层面未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况下,维持此种单轨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这不妨碍在现有单轨制下法院与仲裁机构可通过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现有体制,展开更为广阔、深层次的合作。从过往案例看,由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涵盖了禁止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前变更企业管理架构,停止使用案涉设备等临时措施的基本功能,在海事案件中,亦有法院通过海事强制令的方式,对抗境外法律程序所出具的“禁诉令”的先例。因此,仲裁案件可以借道法院通过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制度形成类临时措施体系,这在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中完全可行。不过,在实践中缺乏较为明确的指引,使得此类案例较为稀少。此种情况下,笔者呼吁完善此类案件的裁判路径与裁判标准,强化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联动,构建和谐、有序、高效的保全体系,在坚持中国特色法治化道路的同时,达到市场化的目标,提升上海仲裁的品牌效应。
  另一方面,对于违反仲裁庭的程序/证据开示命令的当事人,在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应给予仲裁庭采取一定惩戒措施的权利。对此,可借鉴境外的一些做法,比如,允许仲裁庭对未能履行相应指令的一方,明确其不能依仗或引述属于该指令标的的主张或者文件资料;又比如,对于不履行强制令的一方作出浪费费用的惩罚等。在不抵触现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与国际做法接轨,允许仲裁庭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对于其仲裁程序作出更多安排,将当事人对于仲裁庭命令遵守的程度纳入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考虑因素,此种做法将极大地降低当事人的仲裁成本,也能增强仲裁庭的权威。
  此外,对于现有仲裁机构临时措施的实践和尝试,可考虑在确保案件保密性的同时,进行汇编和梳理,变各个机构间单打独斗式的探索为群策群力的制度构建,通过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相应制度的实践路径,为后续立法层面的进一步革新提供范式与出路。同时,对于相应措施在境外执行的共性问题,可以形成指引,使企业跨境争议解决之路走得更为顺畅和具有可预见性,提升本土仲裁的软实力,构建仲裁品牌。
  四、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推动涉外仲裁案件回流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是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两种仲裁模式。其中,临时仲裁,又称“仅为此目的所做的仲裁”(arbitration for this purpose only),更加尊重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意思自治,可以不受机构仲裁程序的限制,当事人完全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仲裁过程中的仲裁程序、仲裁员选任等作出约定。
  新加坡、英国等仲裁制度发达地区的仲裁法律规则,都采取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双轨制,当事人可自主选定采用临时仲裁或机构仲裁。就涉外仲裁纠纷而言,临时仲裁制度以其程序简单、灵活度高、能够根据争议本身特点进行专业定制等优势,占据了仲裁领域的半壁江山。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其采取的便是临时仲裁制度,这意味着作为国际运输命脉的海事领域,每年有大量纠纷通过临时仲裁制度解决。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将是对于现有机构仲裁制度的有力补充,也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机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实施方案》提出,要根据相关授权,探索在浦东新区注册的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自主约定在浦东新区内适用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仲裁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临时仲裁的本土化打开了大门。欲使临时仲裁在本地生根发芽,须解决好仲裁规则和救济制度两个层面的问题。
  就仲裁规则而言,如何理解《实施方案》提到的“特定仲裁规则”的概念?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直接适用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认可度较高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等,其中包括了对于临时仲裁制度的适用。另一方面,我国仲裁市场积累了丰富的符合国情的实践经验,可考虑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制定临时仲裁的示范性仲裁规则,供我国商事主体与境外商事主体订立仲裁协议时参照适用,并且随着实践不断演进,最终打造出能与国际化市场接轨的自主仲裁品牌。
  当然,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不代表第三方支持与司法救济的缺位。空有制度而无有效的支持与监督手段,当事人就无法在特定情况下就仲裁裁决得到救济,其对于一个地区仲裁品牌的损害将是根源性的。笔者呼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在引入临时仲裁机制的同时,临时仲裁程序须挂靠或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支持与服务。
  五、善用优势资源,提振对于本土仲裁品牌的信心
  仲裁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营商环境的构建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方面,仲裁作为当事人合意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本土商事仲裁机制的繁盛与否,完全建立在本土商事主体对当地法律环境的信心之上;另一方面,繁盛的本土商事仲裁市场,又为当地的投融资、商业运营、物流贸易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有利于构建对于本地营商环境的信心,吸引商事主体落户。因此,构建本土仲裁的主导话语权,立足点在于提振市场信心。如何提振市场对于本土仲裁市场的信心?善用和构建优势资源不可或缺。
  首先,对内优化仲裁生态体系,对外提高中国仲裁公信力,必须大力开展涉外商事案例汇编与公开机制。通过集结案例资源和公开相关信息,供当事人和各方参考,方便外界了解裁决倾向及动向,增加解决争议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在这方面,国内许多地区已走在前列,通过对商事仲裁案脱敏后进行汇编,使市场了解本土仲裁过程中的制度优势、办案能力与执行前景,为强化本土仲裁品牌作出了不小的贡献。总体而言,涉外商事案例汇编与公开机制在促进统一商事案件裁判思路、宣称本土仲裁品牌和促进相关争议解决制度公开透明上都有不小的作用,但也面临对信息披露、隐私保护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调整与要求。同时,现有的案例汇编依然是以机构为主体,这是商事仲裁保密性的要求所致。未来,在确保案件保密性的同时,能否促成多机构多层次的联动汇编,从而提升案例汇编的眼界和权威性,强化本土仲裁的品牌效应,这也将成为摆在本土仲裁机构面前的新课题。
  其次,提振市场信心,打造本土仲裁品牌,须充分发挥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和优秀仲裁员的示范效应及专业优势。就知名仲裁机构落地而言,早在2015年,《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就提出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以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水平。借助政策优势,近年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相继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处和仲裁办公室。其中,202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了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中心的登记,并在报司法部备案、赋码后颁发《境外仲裁机构业务机构登记证》。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中心成为境内首家境外仲裁机构的业务机构。未来,相信本土仲裁机构将与这些境外仲裁机构展开更多良性互动,并且自主开展涉外商事仲裁业务,共同构建本土仲裁品牌。另一方面,在仲裁员层面,已有不少国际知名仲裁员受聘于本地各大仲裁委员会。然而,以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虽然这些仲裁员具有较高的国际声誉、丰富的仲裁经验以及娴熟的涉外仲裁技巧,但是,由于仲裁机制上的差别以及对本土仲裁规则不了解等,这些仲裁员鲜有在本地进行仲裁的机会,失去了与本地同行切磋的机会,也不利于其发挥专业优势吸引国际仲裁案件接受本地仲裁管辖。因此,笔者呼吁在政策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在浦东新区内适用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仲裁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前提下,鼓励有关实践,加强制度接轨,使有关仲裁员能够在中国发光发热。
  以上种种措施,都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支持。近年来,中国的仲裁事业发展迅猛,对专业人才的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2022年上半年,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创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优化培养路径的重要举措,并强调了中国涉外仲裁人才应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并能够在跨境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专业服务。本地市场对于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更是旺盛,截至2023年9月,上海本土仲裁机构共有3765名注册仲裁员,其中外籍和中国港澳台籍仲裁员共有870名,约占总数的23%。在上海配备了充分数量仲裁员的同时,还应注重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吸引足够数量且充分具备专业知识和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参与、辅助仲裁程序,在本土仲裁的广阔舞台上充分发挥。因此,对于专业仲裁人才的培养,未来不仅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还要将其视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前景,施以不同的培养手段,并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高地优势、构建本土强势品牌。
  六、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打造地区商事仲裁与调解品牌
  上市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事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临国际商事仲裁时,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充分关注不同地域仲裁制度底层逻辑的差异。事实上,影响上市公司在国际仲裁中胜诉率的,从来不是语言的差异,而是底层逻辑差异带来的对于案件认识和处理的差异。在由境外机构进行仲裁审理的情况下,建议上市公司充分关注此种差异性:一方面,在约定了仲裁条款后,于所有的商事安排中,都要尽可能引入有当地执业背景的人士对商业安排的合规性进行考察;另一方面,在商事争议产生后,除聘请当地律师应对仲裁外,还可考虑聘请有专业国际仲裁经验的中国律师团队作为中方事务律师介入,从而弥合不同制度背景下底层逻辑的差异,推进案件处理。
  同时,关于上市公司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水土不服”,根本的解决方案还是打造本土强势仲裁品牌,促进案件回流。因此,本土仲裁品牌的打造,从结果上来看是对本土营商环境的优化,符合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笔者呼吁,上市公司及各方主体积极介入本土仲裁品牌的打造,一方面助力培养人才,为机制优化献计献策;另一方面给予本土仲裁更多信心,在国际商事谈判中将案件回流作为一项谈判要点。
  (作者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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