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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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2024-03-20 10:10:00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由原来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3月18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举措。《办法》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方式。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基本指引。
  记者对比发现,此次修订主要变化集中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加强消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以及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此前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消费金融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
  对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看,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更好地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竞争更有序,监管要求更高更严,新规或将利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
  对照《办法》,目前业内还有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等9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而若叠加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行业内近一半的消费金融公司未达标。
  除了提高准入门槛,《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来看,《办法》提出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正式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整体流动性水平,对于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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