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到流浪猫受伤,投喂者赔24万?真相和逻辑在判决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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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到流浪猫受伤,投喂者赔24万?真相和逻辑在判决书里
2024-03-22 09:30:00
日前,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受伤,“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元引发舆论热议,许多人觉得不可思议,认为投喂者是好心人,运动时受伤怎么能让喂猫的人担责,法院作出了一个荒唐裁判。
  然而,实情并非网上传播的或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文书,根据该文书((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受伤男子为本案原告,经营羽毛球馆的A公司、流浪猫“投喂者”同时也是A公司员工的肖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有否受伤及如果受伤,因何原因引起。通俗点讲,争议焦点其实是男子受伤是不是因为踩到猫导致的,以及猫是否有“主人”。如果是,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其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通常理解“主人”是指买下猫的人,拥有猫所有权的人,但民法典规定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责,所以,只要形成稳定的饲养或管理关系,就需要为所饲养动物侵权承担责任。
  那么,肖某是不是这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呢?有两个人证,第一个是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他在一份聊天记录中就说了:这个猫是球馆一个工作人员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第二个是“投喂者”肖某的前同事,他说:2022年8月起,我发现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在球馆外厕所边上,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男子受伤发生于2023年4月20日,也就是说在事发前8个月内,肖某和猫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喂养关系,排除了不特定人喂养的可能,同时足以使他人相信肖某“收养”了一只流浪猫。
  案情发展到此,证据只能说比较充分,而最终导致法院作出不利于被告判决的,是肖某在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个操作相当于叫你考试,你缺考,然后老师就会给你打0分。在法律上导致的效应为:放弃自身相应的诉讼权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于是,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几乎完全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回溯整个案情可以发现,法院作原告胜诉的判决看不出有什么毛病,就待证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本就是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而放弃这一权利,理所当然要承担不利后果。至于一些网友提出疑问的“为何球馆只承担补充责任”,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肖某是猫的饲养人,对侵权发生负主要责任。
  在这起案件的传播过程中,证据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两个关键内容都被省去了,若是某些营销号有意为之,炒流量之心昭然若揭,如果有专业媒体无意忽略,则其职业素养显然有待提升。一审文书公开可见,专业媒体应该秉持职业精神报道事实,在数万字的裁判文书中梳理案件核心信息,而非跟着一些不靠谱的自媒体复制粘贴。
  该案判决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已经过了15天的上诉时效,虽然不知道肖某是否就判决结果上诉,但准确传播、报道一审文书仍是基本的公共素养。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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