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 维科技术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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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 维科技术收警示函
2024-03-26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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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盘后,维科技术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2023年9月19日,维科技术与LG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023年10月9日,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亏损2.13亿元,上述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直至1月30日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月26日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维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多条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维科技术、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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