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 又有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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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 又有大利好
2024-04-03 18:22:00
记者4月3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接近中国人民银行人士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统一部署,为推动汽车以旧换新,支持促进汽车消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通知》,以优化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加大汽车以旧换新场景金融支持。
  上述人士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2017年发文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分别为80%、85%。《通知》将这一比例调整为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可达到100%,即按所购汽车价格全额发放。商用传统动力汽车、商用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保持70%、75%、70%不变。
  此外,《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新车、二手车、汽车以旧换新等细分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持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保障贷款资产安全,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金融机构可以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规定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二、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新车、二手车、汽车以旧换新等细分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需求。
  三、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持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保障贷款资产安全,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落实《通知》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需求。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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