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逐利型执法”引关注 官方曾回复企业家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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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逐利型执法”引关注 官方曾回复企业家建言
2024-04-22 18:09:00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当下各界关注的重要议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58集团CEO姚劲波回复的一封感谢信引起了广泛关注。
  感谢信称,姚劲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专题研究。感谢信提到,姚劲波在审议时提出,严格规范跨区域执法司法的审批流程,罚没款应归中央财政,从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机关逐利型执法司法,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留置和边控措施,让企业家群体更安全,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行政执法乱象会给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早在2020年7月,公安部就曾对严禁趋利性单方面跨区域执法作出部署。另一方面,针对“以罚增收”等问题,主管部门正着力规范罚款的设定与实施,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逐利性执法严重伤害营商环境
  何为逐利性执法?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今年两会提交的建议中指出,逐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而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逐利性执法现象的表现形式多样,比如执法机关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办案机关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异地抓捕、随意关停企业、划扣冻结资金、侵吞应当返还财产等等。
  皮剑龙认为,逐利性执法具有极大危害性,污染司法环境,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治权威,破坏规则的平等适用性和公平性,使法律权威难以彰显。逐利性执法往往涉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问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逐利性执法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民营企业,已成民营企业的噩梦。”皮剑龙表示,民营企业一旦遭遇逐利性执法,企业将面临无法正常运营的风险。在一些逐利性执法案件中,执法机关所采取的罚款、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直接切断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转,最终导致企业停业、关闭和员工失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地方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的逐利性执法,导致无辜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结果就是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记者注意到,针对跨区域逐利性执法,早在2020年7月,公安部就曾指出,要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特别要集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严禁趋利性单方面跨区域执法,严格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2021年4月,公安部将违规异地执法办案、逐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纳入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范围。
  个别地方存在乱罚款、以罚代管、罚款经济等问题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强调三个“不得”,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两个“严禁”,即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介绍《意见》相关情况时介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现行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的罚款设定不科学,有的实施不规范,企业和群众对乱罚款反映强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疫情之后,个别地方出现罚没收入大幅增长,甚至存在乱罚款、以罚代管、罚款经济等问题,这也与房地产市场遇冷,地方无法再依靠土地财政获得稳定收入有关。
  王静强调,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中的重要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要求落实程序性要求对保证实体性公平公正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和说明理由、重大处罚听证、集体讨论、法制审查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后果,不一定非以罚款方式来管理。而且目前来看,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罚款幅度是不太合理的,起罚数额偏高,即使行政机关给予的是最低罚款,也是“过罚不相当”。
  沈岿进一步补充,在不合理的罚款规定尚未清理完成时,行政机关执法需要充分权衡,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立法部门征求意见,研究在特定情形下如何解释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逐利性执法”,皮剑龙建议,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在该法中明文规定禁止逐利性执法,禁止执法机关以罚款为手段搞创收,禁止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禁止争抢有罚没收益案件的管辖权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同时,皮剑龙认为,执法经费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进一步刺激了逐利性执法。因此,他建议执法过程中罚没所得应全部依法上缴中央财政,切断执法机关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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