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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原总经理受贿案落槌:行贿方输送327万现金获刑
2025-06-10 09:52:00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业贿赂案,被告人马某、郑某因向浙商银行(601916)工作人员行贿327万余元,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场横跨三年的权钱交易,揭开了金融领域隐秘的利益输送链条。

  自2020年起,被告人马某作为慧链通(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无业的郑某经与李某1、李某2等人共谋,以李某2实际控制的金源鼎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源鼎信”)名义,参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对某局相关项目的融资业务,为项目提供资金通道服务。在业务洽谈过程中,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王某(已判决)作为业务经办人,掌握着项目合作方的选择权。为谋取竞争优势、顺利承接项目,马某、郑某等人与王某约定给予其 “好处费”。
  2020年7月4日、9月1日、11月8日以及2021年7月20日,马某、郑某等人共同委托刘某1(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将总计327万元的现金,送至上海市静安区大宁金茂府小区等处,交给王某。其中,2020年7月4日给付116万元、9月1日给付144万元、11月8日给付22.1万元、2021年7月20日给付44.9万元。
  在利益分配方面,金源鼎信作为通道方按照业务总金额千分之五获利,其中千分之1.5作为“回扣”支付给浙商银行相关人员,剩余千分之3.5由马某、郑某与刘某1、李某1、李某2等人进行分成,郑某还安排员工欧某负责计算费用分成情况。
  2024年9月10日,马某、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阶段,二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并预缴罚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财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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