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2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ST聆达(300125)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和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被给予警告,并合计被处以500万元罚款。
*ST聆达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ST聆达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万元。此外,
*ST聆达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借款5000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金寨嘉悦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融资1600万元。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
*ST聆达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
*ST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
*ST聆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