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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收警示函,涉诉讼未披露及会计处理违规
2025-11-23 17:04:00


  11月21日,根据江苏证监局发布的决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祝珺、李尤、金福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该公司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且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文章来源:财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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