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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晚,
福能东方(300173.SZ)披露,公司子公司涉嫌串通第三方实施财务造假,致使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拟对公司处以650万元罚款。
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处理造假公司的同时,也应严肃追究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提升财务造假违法成本。
实际上,证监部门已在今年10月落地了首个对造假方和配合造假第三方进行同步处罚的案例。此外,在防控惩治第三方配合造假方面,相关的制度体系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中。
子公司串通第三方造假 福能东方12月19日公告,当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局查明,
福能东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20年6月,
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
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
福能东方2020年虚增利润3579.85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
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导致
福能东方虚减利润2265.09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6.64%。
上述事项导致
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责令
福能东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
福能东方在公告中表示,广东证监局同日对相关责任人员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员不属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
福能东方称,公司已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大宇精雕100%股权出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大宇精雕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无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公告显示,
福能东方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日期是2024年12月6日。
“这是又一起典型的第三方配合造假案例。”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对记者直言。
2025年以来,被证监部门查处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有多起涉及第三方配合造假。
例如,
*ST苏吴(600200.SH)被证监会查出,其3家子公司通过与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
*ST苏吴在2020年至2023年年报中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76亿元。
织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法网 “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生态圈’,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且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证监会2025年6月在通报越博动力(已退市)财务造假案时强调。
黄世忠的研究也印证了证监会的判断。黄世忠统计发现,2019年至2023年,涉及客户、供应商、隐性关联方、金融机构等三方配合造假的上市公司多达53家,总共541家第三方配合造假,平均配合一家上市公司造假的第三方超过10家以上。
“应严肃追究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黄世忠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10月,首个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案例正式落地。
当月,证监会对实施财务造假的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共处以2980万元罚款。对配合越博动力实施财务造假的于懿、贺靖,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证监会认定,二人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
“追责不仅针对造假公司本身,更精准指向核心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配合造假者,体现了‘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执法思路,提高了整个违法链条的违法成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表示。
事实上,在2024年6月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中,就已确立了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明确了严厉打击配合造假、强化对配合造假方追责的工作内容。
2025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条例》)中又指出,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等,不得通过伪造单据、凭证、虚构交易等任何方式协助、配合上市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监管条例》针对财务造假构建‘全链条’打击机制,将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监管范围,并引入追责追偿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理教授于耀表示。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