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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迎国务院发文打击 “不含烟碱”界限认定受关注
2025-12-20 20:32:00
“期待本次‘严打’,能够进一步保护合规电子烟产品的销售环境。毕竟,我们已经是和传统卷烟一样,是在严格监管的销售渠道内,而非法‘上头电子烟’太疯狂,对行业的冲击很大。”12月20日,某头部电子烟品牌市场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近日,为解决烟草制假、售假、走私等突出问题,全方位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有业内人士称,相比于以往此类打击行动,本次发文级别最高,其中涉及电子烟的表述,尤其受到业界关注。《意见》中提及不含烟碱电子烟,业界关注其界限认定问题。“此前食药监部门下发的一类医疗器械证、二类医疗器械证,还有电子饮料牌照、食字号牌照,这些和电子烟的监管存不存在交叉?现在市面上有很多不含尼古丁的本草雾化产品销售,这个怎么认定?”
  加强行业保护
  《意见》明确,将聚力打击烟草境外制假走私入境,通过加强国际执法协作,推进境外烟草制假源头打击,严厉查处流入我国的非法烟草。同时,全力打击海上烟草走私,强化海陆联动执法,精准打击各类烟草走私活动。在陆路边境和口岸,将加强综合整治,严防涉烟产品走私回流,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烟草走私。
  针对特殊区域涉烟治理,《意见》提出,持续深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综合保税区等各类特殊区域的有效实施,严格落实涉烟产品许可生产经营、持证运输等监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将涉烟产品运至特殊区域销售。全面加强对免税烟草制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进出口的全流程监管,督促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要求。
  在境内涉烟违法活动打击方面,《意见》强调高压严打,从斩断烟草制假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供应链入手,“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烟草种质资源管理和烟草种子销售监管,规范烟叶种植、收购、销售和进出口管理,加强对原辅材料、烟草机械等生产销售的监管,严格废弃、罚没涉烟产品等处置管理。”
  电子烟作为新兴烟草产品,其监管也备受关注。《意见》明确,将全方位加强电子烟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批发、运输、销售电子烟和电子烟出口回流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加强电子烟涉毒涉成瘾性物质打击整治,严厉打击制售“上头电子烟”、不含烟碱电子烟等违法行为。
  此前,涉烟走私事件频发。
  截至2025年11月末,广东省共查处5万元以上假烟、走私烟案件3559宗,查获假烟11.9亿支、走私烟4.3亿支、制假烟机72台、烟丝烟叶1019吨、假烟商标标识3616万张。
  《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合资企业及境外经销商的监管,严格防范出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以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涉烟产品的走私回流现象。
  一位电子烟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当前电子烟市场正遭受假货冲击,其中不少假货从海外流入国内。该人士分析,国内电子烟国标对产品管理较为严格,而国外电子烟因口味丰富更具吸引力,导致大量国外电子烟涌入国内市场。尽管此前已存在打击假货的相关政策,但此次从国务院层面出台此类专项政策尚属首次。
  该人士还指出,未来针对地下工厂通过直播平台进行非法销售的行为,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强化,形成更严格的管控体系。
  推动法律协同
  对此,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指出:“《意见》本身包含具体的工作适用规范,能够更好地推动法律体系协同发力。”
  他表示,《意见》部署的打击重点,在《刑法》中均有直接对应的罪名。针对走私环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内容主要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打击烟草走私的较为核心罪名。无论是海上偷运、边境非设关地偷运,还是利用水客、邮包、跨境电商等渠道走私,只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主要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若走私的烟草制品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如特定假冒伪劣烟草),可能适用此罪,刑罚更为严厉。
  据了解,《意见》对打击境内违法活动,主要涉及两个核心罪名,即《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
  张建律师介绍,针对“烟草制假”行为,该《意见》第二条第(六)提出斩断烟草制假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供应链。第(七)加强烟草制假源头治理。只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该罪。涉烟犯罪中,伪劣烟草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往往巨大,极易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意见》提到的无证经营,超范围、超渠道经营,或经营走私涉烟产品、非法流入的进口烟、非法提供原辅材料与设备——非法经营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口含烟、尼古丁袋等新型烟草制品以及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均涉嫌为非法经营行为。
  张建律师表示,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税收流失,更是较为容易与制假售假、走私、非法经营等犯罪交织,扰乱市场秩序。该《意见》全文贯穿了“严厉打击”“从严惩治”“高压严打”的鲜明基调,这完全契合我国近年来在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强化刑事保护的司法政策趋势。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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